一、本作業規定係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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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各單位職務出缺,擬辦理外補前,應先
函送人事室簽經院長同意後始可辦理(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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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行政、技術人員辦理公開甄選時,本院人員不得參加甄選(銓敘
部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八九銓一字第一九三二五六五號函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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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開甄選作業由用人單位辦理初核:
(一)用人單位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將職務出
缺之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報名規定及所
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
(二)公開甄選評分項目:
1.資績評分:占百分之二十五,參照本院行政、技術人員陞任
評分標準表基本選項及工作績效部分最高採三年予以計分:
考試或學歷最高四分,年資最高三分、考績(成)最高九分
、獎懲最高六分、重大殊榮最高三分(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並裝訂成冊)。
2.面試及測驗:占百分之七十五,由用人單位依出缺職務性質
與需要,就應試人員之專業知識、見解、思考邏輯、品德、
儀態及適任性(如屬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等,
予以初評。
3.如應徵人數較多,必要時得依其資格條件先行審查,審查方
式由用人單位決定辦理,再擇優通知參加資績評分、面試及
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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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人單位初核錄取人員如為非現職人員時,應通知人事室將出缺職務
報請銓敘部同意本院自行遴用(即已無年度考試錄取人員可資分發任
用)始得確定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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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人單位應填送參加甄選人員名冊(如附件)及初核結果,並檢附證
件函送人事室審核後,由人事室簽請召開人事甄審委員會交付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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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人事甄審委員會評審結果,由人事室按積分高低順序造列遴用人員
名冊,簽報院長圈定(核定)外補人選,並俟外補人選圈定(核定)
後,簽請辦理商調及發布派令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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