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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配合學術發展需要及促進與國外學術
    研究機構之實質合作,鼓勵具發展潛力之院內人員短期出國訪問研究
    ,執行合作計畫,特訂定本試行要點。

二、申請資格
    本院現職之專任研究助理、博士生、博士後研究學者、博士級約聘人
    員、助研究員及研究助技師,均得提出申請。

三、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申請人應檢具合作計畫書、個人資料、指導教授 /實驗室計畫
          主持人推薦函及合作機構之同意接待函等文件,經由任職之研
          究所、中心審查後,函送院本部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並附單
          位審查推薦函。
    (二)國際事務處每兩個月彙整申請案件,送學術諮詢總會進行審查
          。審查時應考量合作計畫之必要性、急迫性及不可取代性。審
          查意見將併同上開申請文件呈報院長核定。

四、合作研究期限
    凡獲得核定者,補助合作研究期限以 6個月為限。如因故需延後出國
    日期,或接受非院方之補助而延長出國期限,以一次為限。

五、合作研究待遇
    凡獲核定者,於出國期間內得享下列待遇:
    (一)帶職帶薪。
    (二)有關往返訪問機構所在地之機票款及生活費等補助項目數額,
          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
          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規定辦理。其獎助經費最高可由院方支應
          百分之五十,其餘所需部分由申請人所任職之研究所、中心或
          國外合作機構補助。

六、成果審核
    訪問研究期滿後,當事人應提交出國報告,經研究所、中心審閱後函
    送國際事務處核備,始得結案。

七、核定後之注意事項
    (一)申請計畫非經所屬所、中心同意並函報院方核准者,不得任意
          變更。
    (二)當事人應於訪問研究期滿後返回原單位任職,具正當理由而需
          延後返國者,應事先經本院同意。
    (三)當事人同一年度只能獲補助一次。

八、其他
    本計畫未規定事項,依申請人身分應適用之個別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