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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經費項目與報銷方式:
    本案補助經費來源是由學審項下「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支應,請所
    方自行辦理核銷;應以當年會計年度為準,若進修人員有滯留或稍晚
    返台,最遲不得超過隔年元月八日辦理結清核銷。
    補助生活費部份:
    原則上應於事後備齊相關資料,辦理核撥。惟,針對確有事先請款需
    要者,可特別辦理事先請款,原則上一次申請以四個月為限;且需在
    申請暫付款之同一會計年度辦理核銷。
    補助機票款部份:以直達經濟艙單人機票,並應憑單據核實報支。
    進修屬跨年度者,若購買出國單程機票:去程機票款應以當年度核銷
    ,回程機票款則由次年度核銷。若購買來回機票,則採用「支出分攤
    表」,分別以當年度及次年度辦理核銷。
    補助交通費部份:因「綜合補助費」已含租車費,是故,在補助「每
    學年觀摩實習及交通費」部份則以大眾運輸交通為主,不得租車。
    至於學雜費等其他費用部份:須於返國後(並不超過當年會計年度)
    檢據辦理經費核銷,歸墊予受補助人。

二、進修待遇部份(作業要點第六點之第一目之三),即本院年輕學者在
    赴國外進修期間或所屬單位同意出席國際會議,是否需要事先另填因
    公出國系統?
    在出國進修方面,須申報「因公出國系統」送人事室,會知會計室及
    國際事務辦公室後備查,期間如事先獲准出席國際會議,則須申報「
    因公出國系統」提送學術事務組備查。

三、依據「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補助項目及數
    額表」,在「月支生活費」部份,出國期間逾兩個月者,若老師本人
    是外籍人士又恰好要到本籍地進修,我們應如何界定「有供膳宿」、
    「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等原則?
    請所方自行核定(進修者本人應具實提出是否需要額外住宿費用補助
    之聲明)。

四、依據「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補助項目及數
    額表」,在「健康保險費」及「綜合補助費」部份,檢附當事人領據
    收據報支之定義為何?
    意即請出國進修當事人直接自行填送「領據收據」報支,不必檢送發
    票或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