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實驗計畫書變更幅度之判定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依照農業部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4條
    第一款及本院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6點規定,動物
    實驗計畫書內容變更,應提出變更申請。

二、依照農業部規定,計畫主持人或計畫名稱變更,需重新填寫動物實驗
    計畫申請表;在不影響計畫原意之下,可變更計畫名稱,則不在此限
    。
    研究目的變更和動物物種變更,需以新案申請「動物實驗申請表」。

三、本委員會依變更幅度判斷變更案種類,判斷依據可分為委員審查和行
    政審查:
    (一)涉及以下事項者為委員審查(一般審查):
          1.動物品系變更,並影響實驗操作內容。
          2.修改動物使用隻數,同品系變動大於原核可數量。
          3.非存活手術變更為存活手術。
          4.變更操作項目會對動物個體產生極大痛苦、緊迫或更嚴重之
            侵入性程度。
          5.變更操作項目會影響人員安全。
    (二)涉及以下事項者,執行秘書資料審查後需交付獸醫師審查:
          1.變更麻醉、止痛、鎮靜或實驗物質。
          2.變更執行動物實驗操作持續時間、頻率、類型或數量。
          3.增加侵入性實驗程序。
          4.增加生物危險性實驗。
          5.變更安樂死方式。
          6.涉及動物福祉疑慮等試驗。
          7.動物品系變更,不影響實驗操作內容。
          8.變更動物來源及/或飼養。
          9.動物實驗地點或設施變更至非本院 IACUC可監督查核的範圍
            。
    (三)涉及以下事項者交由執行秘書進行行政審查:
          1.增加或減少實驗操作人員。
          2.變更聯絡方式。
          3.改計畫經費來源。
          4.動物使用隻數,同品系變動小於原核可數量。
          5.機構內外的動物轉移或轉讓。

四、審查通過後線上更新動物實驗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