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農業部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4條
第一款及本院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6點規定,動物
實驗計畫書內容變更,應提出變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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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照農業部規定,計畫主持人或計畫名稱變更,需重新填寫動物實驗
計畫申請表;在不影響計畫原意之下,可變更計畫名稱,則不在此限
。
研究目的變更和動物物種變更,需以新案申請「動物實驗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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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依變更幅度判斷變更案種類,判斷依據可分為委員審查和行
政審查:
(一)涉及以下事項者為委員審查(一般審查):
1.動物品系變更,並影響實驗操作內容。
2.修改動物使用隻數,同品系變動大於原核可數量。
3.非存活手術變更為存活手術。
4.變更操作項目會對動物個體產生極大痛苦、緊迫或更嚴重之
侵入性程度。
5.變更操作項目會影響人員安全。
(二)涉及以下事項者,執行秘書資料審查後需交付獸醫師審查:
1.變更麻醉、止痛、鎮靜或實驗物質。
2.變更執行動物實驗操作持續時間、頻率、類型或數量。
3.增加侵入性實驗程序。
4.增加生物危險性實驗。
5.變更安樂死方式。
6.涉及動物福祉疑慮等試驗。
7.動物品系變更,不影響實驗操作內容。
8.變更動物來源及/或飼養。
9.動物實驗地點或設施變更至非本院 IACUC可監督查核的範圍
。
(三)涉及以下事項者交由執行秘書進行行政審查:
1.增加或減少實驗操作人員。
2.變更聯絡方式。
3.改計畫經費來源。
4.動物使用隻數,同品系變動小於原核可數量。
5.機構內外的動物轉移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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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通過後線上更新動物實驗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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