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行政院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院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設法規委員會(
  以下間稱本會)。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報院法規案件之審查、研議、整理事項。
  二、關於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事項。
  三、關於法規之管制、管理、整理、編譯事項。
  四、關於法制作業之協調聯繫事項。
  五、關於法規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建立、管理、運用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本會設五科,分掌前條所定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專任。委員九人至十一人,派兼或聘兼。

  本會置參事、秘書、專門委員、科長、編審、專員、科員、雇員。

  前二條各職稱之員額及職等,另以編制表定之,專任人員於本院預算員
  額內勻用。

  本會人事、會計、文書、事務等事項,由本院秘書處統辦。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本會委員得依規定按月致送研究費。

  本會辦事明細表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