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設治局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28日

所有條文

  各省有籌設縣治必要之地方,得依本條例設置設治局。

  設治局之設置廢止及其區域之劃分,由省政府擬具圖說,送請內政部轉
  呈行政院核定之。
  設治局之設置廢止,應由行政院送請國民政府公布之。

  設治局於不牴觸中央及省之法令範圍內,得發布局令及單行規章。

  設治局置局長一人,受省政府之指揮監督,辦理管轄區內行政事務,並
  監督指揮所屬機關及職員。

  設治局得按事務繁簡,設二科或三科,置秘書一人,科長二人或三人,
  科員雇員若干人。

  設治長長薦任,秘書科長科員均委任,其任用準用縣長及縣行政人員任
  用法規之規定。

  設治局組織規程,由省政府擬訂,送請內政部轉呈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