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促進資訊及相關產業升級,提高政府機關
行政效率與便民服務,增進人民福祉,以提升國家整體之國際競爭力
,特設立跨部會之國家資訊通信基本建設專案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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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設資源規劃組、網路建設組、應用技術及推廣組、人才培育及
基礎應用組、政府行政暨便民自動化組、綜合業務組,負責下列事項
之協調、聯繫、策劃、整合及推動:
(一)有關全國資訊通信網路系統之建設事項。
(二)有關資訊通信軟、硬體之應用及服務事項。
(三)有關資訊通信產業應用及服務發展環境之改善事項,包括相關法規
之制(訂)定、修正及人才之培育等。
(四)其他有關資訊通信建設之發展與推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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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總召集人一人,協同總召集人一人,由院長指派政務委員或
有關首長兼任;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由總召集人依國家資訊通信基
本建設計畫(以下簡稱計畫)推動需要,簽請院長指定本院所屬有關
機關副首長、本院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副
首長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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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各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有關機關之小組委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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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二人至三人,由總召集人簽請院
長指派有關機關人員兼任,承總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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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綜合業務組為配合計畫推動需要,籌備召開各項會議,並負責協調、
行政支援及綜合性工作,得置副召集人一人,專業人員五人至八人,
國外顧問一人至三人,由有關機關調兼或聘僱之。其所需員額之費用
,循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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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徵求民間對國家資訊通信基本建設之需求提供意見,並對政府法令
或措施提供評估或修正意見,共同推動計畫,特設立民間諮詢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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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民間諮詢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人,由總召集人依計畫推動需
要,簽報院長聘請公正有名望之產業界領導人士及學者專家擔任,並
由委員互推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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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總召集人,協同總召集人、各組召集人、小組委員、執行秘書
、副執行秘書、副召集人及民間諮詢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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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委員會、綜合業務組及民間諮詢委員會以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為
原則,並視業務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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