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協調各相關部會共同推展身心障礙福利工
作,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各項權益,促進身心障礙者公平參與社會生
活機會,特設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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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政策及措施之規劃諮詢事項。
(二)關於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政策及措施之規劃諮詢事項。
(三)關於身心障礙者促進就業政策及措施之規劃諮詢事項。
(四)關於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政策及措施之規劃諮詢事項。
(五)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政策及措施之規劃諮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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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之,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除召
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任期二年
。
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一)內政部部長。
(二)教育部部長。
(三)交通部部長。
(四)本院衛生署署長。
(五)本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六)本院主計處主計長。
(七)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
(八)身心障礙福利團體代表四人至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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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社會司司長兼任,承召集人指示,辦
理本會有關業務;幕僚作業,由內政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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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由機關代表
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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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首長或其他社會專業人士、福利機
構、團體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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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政府機關代表出任之委員,得
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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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所需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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