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採購雲端服務參考要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行政院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政府機關採
    購雲端服務協調會議」決議辦理。

二、適用機關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不含公立學校及公營事
    業機構。

三、適用採購標的
    各機關配合行政院「雲端運算產業發展方案」及「第四階段電子化政
    府計畫」所推動之各項雲端服務,非屬前列標的者,得由權責機關視
    需要納入本案適用範圍。

四、作業要項
  (一)歲出預算支用方式
        1.各機關採購雲端服務應依預算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各年度所頒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用途別預算科目分
          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及「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本門
          劃分標準」規定辦理預算經、資門劃分作業,如係由公共建設
          計晝之資本門預算採購雲端服務者,得採資本租租賃以分期付
          款方式辦理,惟仍應符合中華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2  號
          租賃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條件。
        2.各機關如以資本租賃採購雲端服務者,其採購契約(標案)期
          程之設計,宜比照財產之使用年限規定,以利契約期滿後依法
          進行財產之報廢或移轉,不需額外處理財產帳務(殘餘價值)
          ,簡化財產管理作業。
        3.資本租賃契約期滿後之財產如非單純得以報廢為之者,得優先
          由原承作廠商以附買回方式辦理。
        4.各機關於辦理雲端服務採購招標作業前,應對租用或資本租賃
          (搭配廠商附買回方式)等二種採購方式進行效益評估,以各
          機關最具效益方式取得雲端服務。
  (二)採購方式
        1.各機關於擬定招標文件時,應適當闡述我國推動雲端運算產業
          之政策方向,以帶動國內雲端運算產業發展(相關闡述文字請
          參考附錄一)。
        2.各機關採購雲端服務,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九年四
          月七日工程企字第0九九00—三二六00號函(公開於該會
          網站)及政府採購協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
          , GPA)辦理;對於不適用 GPA之採購案,宜優先採購國產品
          服務。
        3.各機關採購雲端服務,可依政府採購法採最有利標決標及依最
          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五條規定載明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評選標
          準之訂定請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資訊服務採購評
          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請參考附錄二
          ),另得鼓勵廠商主動研提配合政府雲端運算產業政策方向之
          優規建議,以達帶動我國雲端產業健全發展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