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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檔案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私人或團體之捐贈)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文件或資料,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檔案中央主管機 關得接受捐贈、受託保管或收購之。 捐贈前項文件或資料者,得予獎勵,獎勵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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