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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檔案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各機關對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申請案之准駁)
各機關對於第十七條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 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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