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於本條例施行期限結束時裁撤之,結束時應予結算,除第四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民間捐贈收入之賸餘款外,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存
  續業務,由行政院指定相關機關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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