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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