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入款。
  二、民間捐贈收入。
  三、融資利息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投資開發、更新社區之收益。
  六、其他經行政院核定撥入之款項。
  前項第二款之收入,應全數用於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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