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管理會
(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
集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指
派代表組成之:
一、行政院秘書處一人。
二、行政院主計處一人。
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一人。
四、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一人。
五、內政部三人。
六、財政部一人。
七、中央銀行一人。
八、教育部一人。
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一人。
十、行政院衛生署一人。
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人。
十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人。
十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一人。
十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一人
十五、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