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管理會
    (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
    集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指
    派代表組成之:
    一、行政院秘書處一人。
    二、行政院主計處一人。
    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一人。
    四、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一人。
    五、內政部三人。
    六、財政部一人。
    七、中央銀行一人。
    八、教育部一人。
    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一人。
    十、行政院衛生署一人。
    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人。
    十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人。
    十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一人。
    十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一人
    十五、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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