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三人至五人,組員若干人,均由召集人就行
  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及其他相關機關現職人員派(聘)
  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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