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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