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 九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配合刑法沒收新制規定,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 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之一刪除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爰配合修正本條所引 該條項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