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電信管理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標準之訂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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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之審查、審驗與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其
審查費、審驗費、執照費之費額如附表。
〔立法理由〕 因辦理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之審查、審驗與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
執照之核發、換發或補發相關作業,為使相關費用之收取有所依據,明定
收取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之行政規費項目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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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規費後,除有溢繳、誤繳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
不得申請退費。
〔立法理由〕 明定除有溢繳或誤繳或法規另有規定外,申請人依本標準繳納之電信管理
業務規費不得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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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標準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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