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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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
    各機關)善用民間資源與活力,活化公務人力運用,降低政府財政負
    擔,提升公共服務效率及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指中央二級行政機關、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
    府及臺灣省諮議會。

三、各機關業務除涉及公權力委託民間辦理案件,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外,屬公共服務或執行性質,經主管機關評估適合委託民間辦理(以
    下簡稱委外)者,得委外辦理。
    主管機關應依本要點督導各機關委外辦理情形。

四、各機關業務委外之方式如下:
    (一)整體業務委外:各機關得將屬公共服務或執行性質之整體業務
          委外,或將現有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
    (二)部分業務委外:各機關得檢討將下列業務委外:
          1.內部事務或服務:各機關內部事務或對外提供服務之業務,
            得委託民間機構辦理。
          2.輔助行政:各機關得視需要將業務委託私人,使其居輔佐地
            位,從旁協助執行部分管制性業務。

五、為落實推動各機關業務委外事宜,除各主管機關已另訂推動機制外,
    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負責協調推動相關事宜。
    但已列入本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列管之案件,由該會
    負責列管。
    各主管機關及所屬各機關應分別組成專案小組推動本機關業務委外事
    宜,並指定副首長或幕僚長一人為召集人,負責策劃督導。
    前項專案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主管機關應每年檢討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辦理委外情形。
    各機關辦理業務委外作業遇有窒礙情形時,主管機關應先協助解決,
    必要時得視案件類型,由主管機關洽請相關機關協助。
    所屬同類型機關較多之主管機關,得邀請學者、專家,擔任專案小組
    成員。
〔立法理由〕
為落實我國性別平等政策,促進公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爰增訂第三
項,其後項次遞移。

六、各機關辦理整體業務委外時,應依委託案件性質,於契約中明定受託
    之民間機構負擔機關原應執行之主要公共任務;並約定如遇重大災變
    或情勢變更,須由受託之民間機構提供公共服務時,該民間機構應予
    配合,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七、各機關得依下列程序辦理委外作業:
    (一)檢討委託民間辦理項目:各機關之專案小組應通盤檢討適合委
          外之業務,評估其可行性及經濟效益,擬訂實施時程,報請主
          管機關核定。但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就第四點第二款所定部分
          業務委外案件訂定授權條件,由各機關自行辦理。
    (二)決定委託民間辦理方式:各機關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政府採購法、民法、國有財產法等相關法規,評估業務委外
          辦理之適法性。
    (三)訂定委託契約:各機關業務委外,應與受託之民間機構依相關
          法令訂定適當契約或相關文件;又各機關委託民間機構執行公
          共任務之項目,應明定於雙方簽訂之契約中。
    (四)監督查核:各機關業務委外,應依契約規定及內部控制制度,
          對受託之民間機構進行監督及查核,其方式得由各機關於契約
          中約定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查核(含書面報告及實地查核等方
          式),相關查核報告並得要求受託之民間機構提供量化及質化
          面向評估指標及結果。

八、主管機關督導,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契約履行情形:主管機關應建立簽約前、議約談判及簽約後之
          合約管理機制,並確實督導所屬各機關之履約管理情形。
    (二)人力運用狀況:確實檢討委外前後人力消長情形,督導所屬各
          機關人力合理配置與運用。
    (三)經費收支情形:評估委外前後經費運用狀況,督導所屬各機關
          提升財務運用效能。
    (四)查核報告之複查:主管機關得複查所屬各機關提供之查核報告
          ;其複查項目應包括公共任務之執行、委外前後服務品質及績
          效差異、政府資源之妥適運用等項目,督導及查核結果得作為
          日後是否繼續委外之參據。

九、各機關推動業務委外後,其相對節餘之人力,除因性質特殊,須專案
    提報計畫送行政院核定者外,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適當安置:由主管機關依其所具資格、專長等條件,予以安置
          至其他需用機關;專長未能符合者,應施予專長轉換訓練後安
          置之。
    (二)優惠退離:依現職員工優惠退離措施辦理。

十、各機關於辦理業務時,經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
    法)先就所掌理業務實際需要及消長情形,調整所屬機關(單位)現
    有人力之配置,或推動工作簡化、業務資訊化等方式因應後,如現有
    人力仍無法負荷時,得優先評估委外之可行性;如辦理委外時,並應
    將檢討委外後之節餘人力,配置至其他新增業務或由主管機關依總員
    額法規定,調配至其他有業務需要之所屬機關(單位)。
    籌備中機關之業務性質經評估後得委外者,應即檢討規劃委外,不得
    再以機關成立之規模請增員額。

十一、各機關推動業務委外,如有編列委託經費之需求,得提報各主管機
      關審查通過後,於所獲中程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優先編列。

十二、各機關整體業務委外案件,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辦理情形送人事
      總處,其格式如附表;各機關部分業務委外案件,由主管機關自行
      列管。
      各機關推動業務委外情形,列入機關考成及人事業務績效考核之重
      要參考。

十三、各機關推動業務委外後,所節餘之人力與經費,以及有功人員獎勵
      措施如下:
      (一)人力方面:
            1.為鼓勵各機關推動業務委外,並加速人員精簡之推動,得
              比照總員額法第七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實際精簡人力(即
              以其他適當職缺安置或辦理優惠退離)最高百分之二十範
              圍內,由人事總處配合次年度預算員額審查,並由本院核
              定分配予各該主管機關運用。
            2.屬整體業務委外,經本院專案核給保留運用之人力,由各
              主管機關統籌調配;屬部分業務委外,經核給保留運用之
              人力,由各該機關自行考量配置。
            3.業務經主管機關核定委外,人員採出缺不補方式逐步裁減
              者,為維持服務不中輟,所遺職缺,得聘僱人員,聘期至
              業務實際交付委外時止。
      (二)經費方面:各機關推動業務委外所撙節之經費,除改任於其
            他機關之人員及移列之人事費外,於扣除委託辦理費用後,
            以百分之二十之提撥比例,供各主管機關統籌調配運用,並
            由本院主計總處於審核次年度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及各機關年
            度歲出概算額度時,納入額度分配指標。
      (三)獎勵方面:各機關推動業務委外成效優良者,由主管機關依
            相關法令規定予以適當獎勵。

十四、各機關未依督導結果辦理者,除已同意展延完成期限或另為適當處
      理外,得視情節輕重,由各主管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十五、各機關業務性質適合以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型態運作者,得以改制
      或新設為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方式辦理。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行政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立法機關,其業
      務擬委託民間辦理者,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