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構)(以下簡稱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之
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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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計畫,指各機關依業務需要,動用公務預算或其
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
、團體或個人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三款所稱之合作研究,
具有委託性質者,準用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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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託研究計畫,依計畫性質分類如下:
(一)行政及政策類研究:各機關依業務需要辦理,其研究成果係作
為政府機關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
(二)科學及技術類研究:各機關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辦理者。
前項第一款行政及政策類研究計畫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第二款科學及技術類研究計畫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
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科技部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制為國家科
學及技術委員會,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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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應視業務特性,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訂定委託
研究計畫作業規定,統籌管理所屬機關(單位)之委託研究計畫;所
定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並公開登載於機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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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於編擬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應就政策需求、計畫目標、
執行急迫性與可行性、預期成效、預算來源與編列之合理性、是否重
複研究等進行先期審議,並報經機關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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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科會應建置政府研究資訊系統(英文簡稱為 GRB),供各機關登錄
建檔及查詢委託研究計畫資料。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修正規定第三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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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委託研究主題之選定,應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
則。
各機關應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審慎選定委託研究主題、委託對象
及研究人員;選定委託對象時,除應審酌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外,同
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
前項所稱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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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及其研究重點,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
條所定情形外,應登錄政府研究資訊系統及刊登於機關網頁;增修異
動時,應即更新。
各機關委託研究報告全文,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
,應登錄政府研究資訊系統及刊登於機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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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委託研究計畫如需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書
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機關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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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於委託研究計畫
結束後四個月內將委託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書館辦理寄
存,供公眾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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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機關就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情形進行
書面或實地查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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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委託機關之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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