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委員遴聘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會委員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
    (一)曾從事運輸、航空、水路、鐵道、公路、管理、法律、心理、
          醫學 /公衛、氣象、機械、電子、工程或其他運輸事故調查之
          領域業務,具有豐富實務經驗或特殊貢獻者。
    (二)曾從事運輸、航空、水路、鐵道、公路、管理、法律、心理、
          醫學 /公衛、氣象、機械、電子、工程或其他運輸事故調查之
          相關學術研究,聲譽卓著者。

三、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不得為公務人員之各款情事之一者,
    不得為本會委員。

四、委員遴聘之迴避,比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五、本會委員任職期間之兼職或現職應符合下列規範:
    (一)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專任委員:任職期間不得兼任公
          營事業機構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並不得兼任與交
          通運輸相關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二)本會兼任委員:本人準用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現職不得為交
          通運輸相關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代表人之職務。
    (三)本會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六、本會委員之遴聘作業如下:
    (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專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
    (二)兼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聘(派
          )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