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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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委員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
(一)曾從事運輸、航空、水路、鐵道、公路、管理、法律、心理、
醫學 /公衛、氣象、機械、電子、工程或其他運輸事故調查之
領域業務,具有豐富實務經驗或特殊貢獻者。
(二)曾從事運輸、航空、水路、鐵道、公路、管理、法律、心理、
醫學 /公衛、氣象、機械、電子、工程或其他運輸事故調查之
相關學術研究,聲譽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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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不得為公務人員之各款情事之一者,
不得為本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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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員遴聘之迴避,比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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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委員任職期間之兼職或現職應符合下列規範:
(一)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專任委員:任職期間不得兼任公
營事業機構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並不得兼任與交
通運輸相關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二)本會兼任委員:本人準用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現職不得為交
通運輸相關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代表人之職務。
(三)本會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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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之遴聘作業如下:
(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專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
(二)兼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聘(派
)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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