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舉行委員會議,行使法
定職權,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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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全體委員組成之。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
任委員代理。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先行通知。
委員對於審議事項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
者,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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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先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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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列事項應提出委員會議議決之:
(一)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審議。
(二)重大運輸事故重新檢視之審議。
(三)重大運輸事故調查相關法規之審議。
(四)本會與其他相關機關協調與聯繫之審議。
(五)委員提案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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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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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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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執行長、主任秘書、各業務單位首席調查官、次席調查官及被調
查案件之主任調查官應出席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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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構)、
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前項人員,應於會
議議決前先行離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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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之:
(一)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二)報告事項。
(三)討論事項。
(四)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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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議程應於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但具有時效性之議案,不及
編入議程者,經主任委員核定或主席同意後,得編入臨時議程,並於
開會時分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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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委員會議應討論各項之議案,主任委員得視需要委請各專業小組召
集委員先行召開會議審查並研提意見,供委員會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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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委員會議之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時間及地點;
(二)主席、出席、列席人員、請假、缺席人員及紀錄之姓名;
(三)報告事項及決定;
(四)討論事項及決議;
(五)其他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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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依法令規定或經委員會議決議對外公開者
,不在此限。委員會議出、列席人員及記錄人員,對會議決議之過
程及經委員會議應嚴守秘密之事項,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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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除會議工作人員因會議需要得攝影、錄影或錄音外,其他人員不得
於會議進行中攝影、錄影或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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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依本要點第八點獲邀出席之專家、學者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前
開出席費以每次不超過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為限,交通費以三十公里
以外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覈實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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