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20日

所有條文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四
  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設置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
  案件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核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
  。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部商請有關機關派員及聘請社會公正人士
  擔任。並由本部警政署副署長為主任委員。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
  派員兼任。
  前項社會公正人士之聘期為一年。

  本會由主任委員為召集人并擔任會議主席,如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會
  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須有委員二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
  議。

  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管局)受理人民申請入出境案件
  ,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不予許可者,除以書面敘明理由及附
  記救濟程序通知申請人外,並於同日檢附通知書副本送請本會審核。

  本會召開審核會議時,得通知有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申請人接獲通知後已依救濟程序提起訴
  願者,本會不予審核。

  本會每週召開會議一次,如無未經許可案件時,得不召開會議。

  本會決議事項移由境管局依法處理。

  本會會議不對外公開,出席、列席及業務承辦人員,對於會議討論情形
  或決議事項,均應保密。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