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年度施政計畫與概算編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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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本部年度施政計畫與概算編審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據「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附錄一)暨「中央政
    府總預算編審辦法」與其他有關法規之規定訂定之。
三、本部施政計畫作業流程如附表。
四、作業時由會計處、秘書室(研)會同辦理,於每年六月一日前發布下
    年度施政計畫與概算編審作業時程,並簽請部次長召開編審作業預備
    會議,各業務單位主管均應出席,討論本部下年度施政要項及本項編
    審作業重點。
五、業務單位及依據行政院年度方針與各該單位業務職掌研擬下年度施政
    計畫項目,由計畫主管單位(秘書室
    (研))彙整轉陳部長核定,再依據施政計畫擬編年度概算送會計處
    彙審。
六、計畫與概算除經常性業務外,左列事項應優先編列:
(一)總統指示事項:
(二)行政院會議院長提示及會議決議事項:
(三)行政院核定之各項重要方案、計畫、措施或當年度積極辦理工作項
      目;
(四)中長程計畫應在年度施政計畫內配合執行事項;
(五)重要會議決議案應由本機關執行事項;
(六)民意機關建議或社會輿情反映事項;
(七)本機關首長指示或本機關重要會議決議事項;
七、計畫主管單位(秘書室(研))負責施政計畫項目之初審與彙整,就
    各單位填寫完成之「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摘要暨評審表」及有關計
    畫表加以彙整,提供審核會議參用。
八、會計處負責各單位概算之彙整及審編,並協調計畫主管單位(秘書室
    (研))籌辦計畫概算審核會議有關事宜。
九、計畫項目之審查重點如次:
(一)是否與施政方針(施政綱要)及本單位職掌相符合,有無增刪之必
      要。
(二)「總統指示事項」及重要參考資料是否已參酌納入。
(三)上年度尚未完成之中長程計畫是否已檢討納入。
(四)新興計畫項目規劃過程是否合理,計畫內容是否完整。
(五)持續性計畫是否根據上年度執行成效加以檢討後予以適切調整。
(六)年度內必須執行之重要工作是否全部納入。
十、概算之審查重點如次:
(一)繼續性經常費所列概算,是否參酌上年度預算執行成效核實予以編
      列。
(二)繼續性經常費增列數,是否詳實說明增列原因及計算標準。
(三)一次性資本支出,是否於編列前核實予以估算,是否檢附估算表。
(四)新興計畫是否設擬替代方法,其概算編列是否完全配合計畫重點之
      需求,是否就成本效益與可行性詳加評估。
(五)分支計畫概算之編列,是否根據業務發展之需求,核實預以調整編
      列。
十一、各單位年度施政計畫項目凡屬中長程年度執行計畫、新興或變動較
    大計畫項目,以及概算較上年度預算增加數額甚大之計畫,均應填報
    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摘要暨評審表並檢同具體計畫資料,報送計畫
    主管單位(秘書室(研))及會計處分別就其主管部分進行初審。
十二、年度概算內,有關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及重要科技計畫之策訂、
    先期作業及審核,分別依「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附錄二)及「政府重要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附錄三)
    之規定辦理。
十三、年度概算內,有關設置及應用電子計算機系統支出,應依照「各機
    關應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填具「設置及應用電子計算
    機經費概算表」列入概算,並另送請資訊中心就技術層面簽註意見後
    移會計處審核,提報「年度施政計畫與概算審核會議」通過後,由各
    機關依據審核結果整理,於規定期限報部核轉行政院主計處審議。
十四、年度概算內,因業務需要擬增加預算員額,或依規定聘用及約僱人
    員者,應會人事處專案簽報核定後,另由人事處與會計處各依有關規
    定辦理之。
十五、年度施政計畫與概算審核會議簽請部次長召開,各業務單位之主管
    均應出席,並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說明;會中就本部年度施政計畫與
    概算之初審及預備會議協調結果進行審議,並予裁決。
十六、業務單位依據審核會議裁決,修正本單位計畫項目與概算報部。
十七、計畫單位(密書室(研))及會計處依照「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編
    審辦法」(附錄一)及「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有關規定,彙整
    修正本部年度施政計畫與概算,陳報部長核定後報院。
十八、本要點自核定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