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所屬機關新進醫事人員甄選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內政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為期遴用新進醫事人員符合公開
    、公平、公正原則,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
    點。

二、各機關設醫事人員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甄選會),置委員五人至十
    七人,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委員中應有一人至三人為非主管人
    員,並由本機關編制職員選舉產生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選連任。
    其餘委員均由機關首長指定單位主管及適當人選共同組成,並指定一
    人為主席。

三、甄選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
    得決議,其表決以無記名投票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四、甄選會之職掌如下:
  (一)甄選方式之決定。
  (二)資格條件之決定。
  (三)成績審查及評定。
  (四)名次之排定。
  (五)其他交議事項。

五、甄選得採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審查著作或知能有關學歷、
    經歷證明及論文等方式行之。

六、辦理甄選時,應於十日前通報,通報方式可採公告、通函、上電腦網
    路、登報或傳真等方式為之,通報內容應含職缺職稱、官職等、應具
    資格條件、工作地點、聯絡方式、報名期限、甄選方式、成績之計算
    方法及其他辦理甄選相關事項,並將甄選結果公布。

七、甄選會應依參加甄選人員成績高低排定名次,各機關視需求人數依序
    進用,並得酌列備取或增額錄取人員,依名次列入候用;候用時間由
    各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八、甄選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會議內容應嚴守秘密,
    不得洩漏。涉及委員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選案應行迴避
    。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同第一點執行單位範圍修正。
三、配合管考作業程序,調整款項次序。
四、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
    項第七點第二款規定,為利外界瞭解各機關對民間團體或個人之補(
    捐)助案件管考結果,因應業務作業所需,明定各機關應於年度終了
    後三個月內公開本部對所報送管考結果,故報本部備查期程予以提前
    ,爰修正第二款規定。
五、其餘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