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財團法人研定會計制度能有所依循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依據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及立法院之決議,須將年度預算書
及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之財團法人,應依本注意事項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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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計制度應視需要分章分節,並依條文按序訂立,會計報告、簿籍及
憑證之格式說明,應列為會計制度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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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計制度應於本文前加具總說明,闡明制度訂定之沿革及重要內容等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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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部主管財團法人訂定會計制度其內容應包括:
(一)總則。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
(四)會計科目之名稱、定義及其編號。
(五)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
(六)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
(七)會計事務之處理。
(八)會計檔案之管理。
(九)內部審核之處理。
(十)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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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會計制度應設置總則章,規範訂定之依據、實施範圍、會計年度、會
計基礎、記帳單位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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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規定如下:
(一)會計報告內容應包含會計報告編製之設置原則、種類、編報期
限、格式及說明。
(二)會計報告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且應按業務實際需要,編製對
內、對外各種定期、不定期之報告,並得兼用統計及數量方法
,為適當之分析、解釋或預測。
(三)各財團法人得視實際需要編製對內會計報告,另預算、決算書
表格式應依「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
項」及「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立法院或監察院之決算編製注
意事項」規定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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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會計科目之名稱、定義及編號規定如下:
(一)會計科目內容應包含會計科目設置原則、名稱、編號、分類及
編碼說明。
(二)會計科目應依各種會計報告所應列入之事項定之,其名稱應顯
示其事項之性質;科目性質與預算、決算科目相同者,其名稱
應與預算、決算科目之名稱相合。
(三)各種會計報告總表之會計科目與其明細表之會計科目,應顯示
其統制與隸屬之關係,總表會計科目為統制帳目,明細表會計
科目為隸屬帳目。
(四)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具彈性,並符合業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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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規定如下:
(一)會計簿籍內容應包含會計簿籍之設置原則、種類、格式及說明
。
(二)會計簿籍分帳簿與備查簿;帳簿分序時帳簿與分類帳簿;序時
帳簿分普通序時帳簿及特種序時帳簿;分類帳簿分總分類帳簿
及明細分類帳簿。
(三)會計資料採用機器處理者,其機器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會計
簿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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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規定如下:
(一)會計憑證內容應包含會計憑證之設置原則、種類、編製方式、
格式及說明。
(二)會計憑證分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兩類;原始憑證格式合於記帳
憑證之需要者,得用作記帳憑證,免製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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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會計制度所訂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力求簡單
明瞭,便於追蹤核對,並得視會計事務性質及業務實際需要,擇下列
事項訂定之:
(一)會計事務處理原則。
(二)普通會計事務處理。
(三)成本會計事務處理。
(四)業務會計事務處理。
(五)出納會計事務處理。
(六)材料會計事務處理。
(七)財產會計事務處理。
(八)工程會計事務處理。
(九)管理會計事務處理。
(十)會計作業電腦化處理。
(十一)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
(十二)其他會計事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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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會計檔案之管理規定如下:
(一)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電腦處理會
計資料之儲存體與處理手冊,以及其他相關會計檔案。
(二)會計檔案應自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其
屆滿保存年限者,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經
核准後得予銷毀。但涉及政府機關指定用途之補助及委辦等
經費,應報請政府或委辦機關核轉審計機關同意後,始得銷
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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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內部審核之處理規定如下:
(一)內部審核之處理應依其業務情形,參照會計法、內部審核處
理準則等法令規定,明定下列各事項:
1.內部審核處理原則。
2.預算審核。
3.收支審核。
4.會計審核。
5.現金審核。
6.採購及處分財物審核。
7.工作審核。
(二)內部審核之執行應保持獨立性,其範圍、種類不得牴觸相關
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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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會計制度應於附則或附錄內,列入與會計制度相關之規定備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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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財團法人會計制度應冠以財團法人全銜,編印規格採A4直式規格,
橫式書寫,左側裝訂,書脊註明「財團法人○○○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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