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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為使違反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
    辦法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第八十九條裁罰之事件,符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提升公信力
    ,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違反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六條
    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事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