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適當及有效執行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七條第 一項之規定,以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提升公信力,特訂定 本基準。
二、本部處理違反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案件,其裁罰基準如 附表。
三、違法案件應依本基準為適當之裁量,並應審酌個案違法樣態或事實情 節輕重妥予加重或減輕,且於處分書內敘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