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處理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案件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適當及有效執行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七條第
    一項之規定,以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提升公信力,特訂定
    本基準。

二、本部處理違反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案件,其裁罰基準如
    附表。

三、違法案件應依本基準為適當之裁量,並應審酌個案違法樣態或事實情
    節輕重妥予加重或減輕,且於處分書內敘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