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疆省政府辦事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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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聯繫新疆省籍海外流亡同胞及策劃新疆省地區收復後各項政務推行,
  俾隨反攻軍事之進展,得以迅速重建地方政權起見,特在臺北設立新疆
  省政府辦事處。(以下簡稱本處)

  本處設主任一人,簡派,綜理本處事務。

  本處設左列各組,分掌各有關事項:
  第一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本省各項政務之策劃事項。
  二、關於本省各級行政機構之計畫重建事項。
  三、關於本省地下工作及游擊工作人員之調查登記及聯絡指導事項。
  四、關於本省在臺各種人才之調查登記及聯絡事項。
  五、關於本省留居海外同胞聯繫救濟事項。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文件之撰擬繕校收發檔案等事項。
  二、關於處理各項文書事項。
  三、關於庶務及出納事項。
  四、關於員工之動態考核等事項。
  五、其他不屬於第一組管轄事項。

  本處設主任祕書、秘書、組長、科員、辦事員、雇員。

  本處設主計員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處於必要時,得成立設計委員會,其委員人選除羅致本省在臺具有聲
  望人士充任外,並聘任曾在本省服務具有成績人士充任之。

  本規程呈奉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附件]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二冊8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