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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區里鄰之區域劃分)
區及里之區域,由市政府依人口分佈、經濟狀況、交通情形及自然環境 劃分之,並經市議會通過;區之劃分並應報請內政部核定。 鄰之劃分,由區公所辦理,報請市政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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