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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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諮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省政府業務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二、關於縣(市)自治監督及建設規劃之諮詢事項。
三、關於地方自治事務之調查、分析及研究發展事項。
四、關於議政史料之保存、整理、典藏及展示事項。
五、其他依法律或中央法規賦予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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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諮議會諮議員(以下簡稱諮議員)至多二十三人,任期三年,由
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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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諮議長一人,由行政院院長就諮議員中提請總統任命之,綜理會
務;諮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諮議長指定諮議員一人代理,並報
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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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諮議長、諮議員出缺時,由行政院院長補提人選呈請總統任命之,
其任期均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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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諮議長召集之,每次會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本會經諮議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本會諮議長認為必要時,諮
議長應於十日內召集臨時會,其會期每次不得超過五日;每年不得超過
四次。
本會之會議程序,除本規程及本會議事規則規定者外,依會議規範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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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時,得邀請臺灣省政府主席列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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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時,由諮議長主持;諮議長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出席諮議員互
推一人主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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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非有全體諮議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提案之表決,除另有規
定者外,以出席諮議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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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諮議員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支出席費、膳食費、交通費。本會諮
議員為無給職。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召開之會議,其出席者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出席費、
膳食費、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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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諮議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置副秘書長一人,襄
助秘書長處理本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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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議事組、研究組、行政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議事組:有關本會會議之議事行政事項。
二、研究組:有關省政府業務與地方自治事務之調查、分析、研究及地
方自治人員之培訓服務事項。
三、行政組:本會一般行政管理、涉外事務之協調、聯絡及其他不屬各
組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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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組長、專門委員、科長、秘書、專員、科員、技士、辦事員、書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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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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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主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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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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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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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事規則,由本會訂定,報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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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
,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十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
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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