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開會應備置議事紀錄,其主要項目如下:
(一)會議名稱及會次。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人姓名及人數。
(五)列席人姓名。
(六)請假人姓名。
(七)主席姓名。
(八)紀錄姓名。
(九)報告事項。
(十)選舉事項,選舉方法,票數及結果。(無此項目者,從略)
(十一)討論事項,表決方法及結果。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議事紀錄應由主席及紀錄分別簽署。
  各該會議得設置紀錄委員會,專司核對紀錄事宜,如有異議,應向大會
  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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