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出席人之提議,過半數之通過為處分之決 議。 如情節重大,得由大會成立紀律委員會,研議處分辦法,報請大會決定 : (一)無故不出席會議,連續兩次以上者。 (二)發言違反禮貌,損及其他會眾之人格及信譽者。 (三)違反議事規則,不服主席糾正,防礙議場秩序者。 前項處分之決議,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將姓名及其事由,列入會議紀錄。 (二)停止出席權一次。 (三)向會眾或受損害人當面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