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會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出席人之提議,過半數之通過為處分之決
  議。
  如情節重大,得由大會成立紀律委員會,研議處分辦法,報請大會決定
  :
(一)無故不出席會議,連續兩次以上者。
(二)發言違反禮貌,損及其他會眾之人格及信譽者。
(三)違反議事規則,不服主席糾正,防礙議場秩序者。
  前項處分之決議,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將姓名及其事由,列入會議紀錄。
(二)停止出席權一次。
(三)向會眾或受損害人當面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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