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規範於下列會議均適用之:
(一)議事在尋求多數意見並以整個會議名義而決議者,如各級議事機關
      之會議,各級行政機關之會議,各種人民團體之會議,各種企業組
      織之股東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等。
(二)議事在集思廣益提供意見而為建議者,如各種審查會、處理附委案
      件之委員會等。
  各機關對其首長交議或提供意見之幕僚會議,得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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