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範於下列會議均適用之: (一)議事在尋求多數意見並以整個會議名義而決議者,如各級議事機關 之會議,各級行政機關之會議,各種人民團體之會議,各種企業組 織之股東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等。 (二)議事在集思廣益提供意見而為建議者,如各種審查會、處理附委案 件之委員會等。 各機關對其首長交議或提供意見之幕僚會議,得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