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出席人發言,須以下列方式之一,請求發言地位,經主席認可後,始得
  發言:
(一)舉手並稱呼主席請求發言。
(二)以書面請求,遞交主席,並註明姓名或議席號數。
  主席對前項各款之請求,應點首示意,或稱呼會員,准其立即發言,或
  紀錄各請求人之姓名席次,依次准其發言。
  下列事項無須討得發言地位,並得間斷他人發言: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申訴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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