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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發言禮貌)
發言應有禮貌,就題論事,除以對人為主題之議案外不得涉及私人私事 ,如言論超出議題範圍,或有失禮貌時,主席應予制止或中止其發言, 其他出席人亦得請求主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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