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發言應簡單扼要,同一議案每人發言以不超過二次,每次以不超過五分
  鐘為宜,但所有出席人均已輪流講畢,或另有規定者不受此限。
  提案之說明,質疑之應答,事實資料之補充,工作或重要事項之報告,
  經主席許可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出席人如須延長或增加發言次數,應取得主席許可為之。必要時,主席
  應徵詢會眾有無異議,如有異議,應附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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