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動議必須有一人以上之附議,始得成立。主席對動議得自為附議。各種
  會議,對附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下列事項不需附議: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收回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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