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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動議之附議)
動議必須有一人以上之附議,始得成立。主席對動議得自為附議。各種 會議,對附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下列事項不需附議: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收回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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