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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動議之程序)
動議之程序如下: (一)動議者向主席請求發言地位。 (二)主席承認動議者之發言地位。 (三)動議者發動議而坐。 (四)附議。(以口呼附議為之) (五)主席接述動議,並付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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