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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二條(動議之收回)
動議未經附議前,得由動議人收回之。 動議經附議後,非經附議人同意,不得收回。 動議經主席接述後,原動議人如欲收回,須經主席徵詢無異議後行之, 如有異議,由主席逕付表決定之。 動議經修正者,不得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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