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動議未經附議前,得由動議人收回之。
  動議經附議後,非經附議人同意,不得收回。
  動議經主席接述後,原動議人如欲收回,須經主席徵詢無異議後行之,
  如有異議,由主席逕付表決定之。
  動議經修正者,不得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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