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提案在未經主席宣付討論前,得由提案人徵求附署人同意撤回之。
  提案經主席宣付討論後援原提案人如欲撤回,除須徵的副署人同意外,
  並須由主席徵詢全體無異議後行之。
  提案經修正者,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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