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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四條(動議之分開)
一動議具有數段性質者,得由主席或出席人動議分開討論及表決。 動議經分開表決後,仍應將全案提付表決。 動議之各部均經否決者,該動議視為整個被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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