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內容複雜或條文式之議案,得先就全案要旨,廣泛交換意見,其次分章
  分節,依次討論,每一章節,應逐條逐款,順序進行,俟議案全部討論
  完竣,最後再將全案舉行表決。
  議案之討論,已進行至在後之章節條款時,不得將業經通過在前之章節
  條款,重行提出討論;但如因在後之章節條款,有所變更,致在前有關
  之章節條款,確有變更必要者,得於全案討論完竣時,再將該項章節條
  款,提出討論之。標題之討論,應在全部條文或內容表決後行之,如有
  前言,應先於標題討論之。議案經廣泛交換意見後,如認為無成立必要
  ,得由出席人提議,參加表決之通過,否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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