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機關於法律規章及預算案之討論,以三讀會之程序為之:
(一)第一讀會:於議案列入議程後,由主席讀議案標題行之,如全案內
容有宣讀之必要,應指定秘書或記錄為之。
議案於朗讀標題後,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或經大體討論後,決
議不經審查,逕付二讀或撤銷之。
(二)第二讀會: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大會決議不經審查逕付二
讀之議案,提付大會討論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逐條朗讀,提付討論,或就原案要旨,或委員會
審查意見,先做廣泛討論。
第二讀會,就原案要旨或委員會審查意見,廣泛討論後,得經出席
人提議,參加表決之多數同意,將全案重付審查。
第二讀會,得將修正之條款文句,交有關委員會,或指定人員整理
之。
(三)第三讀會: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由出席人提議,並經參
加表決之多數同意,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及其他法令規章相牴觸應修
正者外,只得為文字之修正,不得變更原意議案全部處理完竣後,應將
全案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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