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席人缺席至未達開會額數者,如有候補人列席,應依次遞補。如遞 補後仍不足額,影響成會連續兩次者,應於第二次延會前,由出席人過 半數之決議,決定第三次開會日期,預先以書面加敘經過,通知全體出 席人,第三次開會時,如仍未達開會額數,但實到人數達三分之一以上 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並得對無故不出席者,為處分之決議。必要時 得決議改組或改選前向候補人遞補後,得臨時行使第廿條出席人之權利 。 以上各項,各該會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