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修正案提出及處理之乙式依下列各款之規定行之:
(一)修正案之提出對於本題之一部份數部份或全部得提出多數修正案。
      較繁複之修正案,必要時應以書面方式繕成完整之提案提出之。
(二)委員會之整理對同一本題之修正案,繁複雜多時,得由大會交特赦
      委員會,綜合整理為各種性質互異、界限分明之案,送還大會,討
      論表決。
(三)修正案之討論及表決修正案之討論,與本題同時行之,其表決應先
      於本題行之。
      對本題有兩個以上之修正案提出時,其討論之秩序,依提出之先後
      行之;其表決之次序,應就其與本題旨趣距離最遠者,最先付表決
      ,次遠者次付表決,依此類推,直至所有修正案盡付表決為止。
      多數修正案之一,如獲通過,勢須否決另一修正案者,該另一修正
      案不再付表決。
(四)本題之表決一項或數項修正案,如獲通過,應再將修正後之本題,
      提付表決。
      修正案均被否決時,應將本題提付表決。
(五)分部表決修正案之各部份,得分別付表決。
      修正案經分部表決後,應將通過之各部份,納入原案,提付表決。
      修正案之各部份,均經否決者,該修正案視為整個被否決。
(六)修正案之乙式,其修正之方法與範圍與甲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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