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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二條(修正動議之接納)
修正動議,得由原動議人自動接納,經接納後之修正動議成為原動議之 一部份,應併入原動議中,提付討論及表決,毋須分別處理,出席人有 反對接納者,仍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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