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決應由主席就下列方式之一行之,但出席人有異議時,應徵議場多數 之意見決定之: (一)舉手表決。(或用機械表決) (二)起立表決。 (三)正反兩方分立表決。 (四)唱名表決。唱名表決之方式,如經出席人提議,並得五分之一以上 之贊同,即應採用。出席人應名時,應起立答應「贊成」、「反對 」或「棄權」。如未應名,再唱一次,但不得三唱。 (五)投票表決。 前項第五款,除對人之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外,對事之表決,以記名投 票表示負責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