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過以表決之方式,獲得多數之贊同者。 (二)無異議認可第六十條所列之事項,得由主席徵詢議場有無異議,稍 待,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異議,仍需提附討論及表決,但經 主席徵詢無異議並已宣佈認可後,不得再行提出異議。 無異議認可之效力與表決通過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