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一)通過以表決之方式,獲得多數之贊同者。
(二)無異議認可第六十條所列之事項,得由主席徵詢議場有無異議,稍
      待,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異議,仍需提附討論及表決,但經
      主席徵詢無異議並已宣佈認可後,不得再行提出異議。
  無異議認可之效力與表決通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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